|
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这个主题进行了更好、更成熟的反思 ,其中我认为刑事不起诉协议 (ANPP) 是被告的一项主观权利,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8-A 条的客观要求,特别是由于对上述刑事司法谈判文书的认知基础的深入研究,我屈服于多数解释立场,即“提出非刑事起诉协议是检察机关专有的权利,不构成被调查人的主观权利” [2]。 实际上,即使考虑到治安法官的宪法使命是保证被告权利和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并且被告可以假设在面对被告毫无根据的拒绝的情况下,援引法院向他提供协议检察官办公室——仅在理论上不会造成对指控制度的违反以及程序行为者职能的严格分离——事实是治安法官会干涉议员和议员的私人行为,从而违反了 ANPP 的管理制度。 但这是否意味着,面对声名狼藉/毫无根据的否认,被告在审查时将受到检察院部级机构或更高机构的主观主义和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第 28-A 条,第 14 条)菲律宾共产党)? 我不这么认为,因此这篇文章旨在论证司法控制国会议员推论的和解提议被拒绝的合法性的可能性,以及面对毫无根据的和解提议,地方法官应该采取什么路径然而,如果拒绝,就违反了指控制度、当然程序和管理非刑事化机构的制度。
好吧。 首先,有必要了解的是,治安法官完全有可能对拒绝向被告提出 ANPP 提议的理由进行合法性司法控制。 这是因为,首先,在任何自称真正民主的国家,当局的权力本质上都是有限的,而且是值得怀疑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力,因此,除了权力和 电报号码数据 职能分立的重要教条之外,迫切需要对国家权力和机构进行外部控制。 其次,从对管辖立法的系统解释来看,地方法官在控制程序合法性并严格遵守其宪法使命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决定部长提出的拒绝是否可行。机构提供 ANPP。 此时,有必要注意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立法者本人向裁判官授予了控制非刑事起诉协议合法性的权力,因为他授权他“通过听证来核实其自愿性”。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及其合法性”(CPP 第 28-A 条,第 4 条),并授权他将档案归还给 r. 如果他认为“非刑事起诉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不充分、不足或滥用”,“可以重新制定拟议的协议” (CPP第28-A条第5款) 。
事实上,如果不这样想,那就太疯狂了,因为如果立法者授予地方法官判断协议草案中规定的条件不充分的权力,就能够阻碍协议草案的完善(不予批准)和确定(这里的确定具有秩序感)检察官办公室重新制定该协议,更多的理由是它可以在最基本的宪法原则的支持下分析拒绝拟议协议的情况并决定其适用性。毕竟,这里值得记住拉丁语表达amaiori, ad minus [3]。 因此,与治安法官可以核实协议的合法性(《CPP》第 28-A 条第 4 款)一样,他也可以决定当事人(MP 和推定)设定的条件是否足以驳回和驳回协议。预防犯罪,甚至决定重新制定这些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28-A 条第 5 款),在本案中,最重要的是分析检察官办公室列出的拒绝提供协议就足够了(控制合法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