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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经销商协会不能使用福特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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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2: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特”一词是福特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巴西公司品牌的特征元素,任何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该决定来自高等法院第三小组,该小组禁止阿贝迪夫(巴西前福特经销商协会)在其名称中使用“福特”一词。 这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商业名称和品牌进行法律保护,承认福特一词的独家使用权,并要求更改协会名称。此外,由于“协会不当使用其商业名称和品牌的特征元素”而造成损失,福特要求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 首先,该请求被部分接受,决定该协会不得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福特”一词。然而,它驳回了赔偿要求。 联邦地方法院受理了该协会的上诉。董事会允许其保留福特名称,因为该实体不“开展任何商业行为,这意味着它不可能与作者竞争”。然而,在公司提交的侵权禁运中,不使用“福特”一词的决定占了上风。 阿贝迪夫在高等法院声称,禁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此类表达方式,违反了公司名称的真实性原则。

它还认为,不进行商业行为不会引起消费者混乱、不公平竞争,也不会侵犯公司在商业活动的所有领域对其品牌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这些品牌被认为是高度知名的,鉴于他们所识别的车辆的恶名。 报告员卡斯特罗·菲略部长和温贝托·戈麦 香港电话号码表 斯·德巴罗斯部长接受了上诉,因为他认为“这不是涉及公司竞争市场的纠纷,而是一方面是两家具有商业目的的公司,另一方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团体。从所有证据来看,上述第 125 条和第 126 条规定的特殊保护并未涉及 Abedif 开展的活动,因为它汇集了前福特经销商,其法定目的与商业目标无关。” 阿里·帕根德勒 (Ari Pargendler) 部长和卡洛斯·阿尔贝托·梅内塞斯·迪雷托 (Carlos Alberto Menezes Direito) 部长不同意报告员的观点,理由是,“(……) 由于品牌是财产的客体,因此其所有者拥有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何时、在哪个国家注册的专有使用权。巴西被认为在其活动领域享有盛誉或闻名。无论如何,禁止使用。



由于票数持平,并且考虑到南希·安德里吉部长的阻碍,决定召集 STJ 第四小组的一名成员,将案件档案转发给豪尔赫·斯卡泰齐尼部长。投票时,部长认为维持协会的社会名称是不可行的,该名称由福特的特征元素整合而成,同时包含在公司先前注册的名称中。 斯卡特齐尼部长表示:“我认为,被告公司的福特品牌声誉可能会因上诉人的社团活动而受到损害,而此类行为缺乏盈利性这一事实完全无关紧要。” 回复758597 阅读完整决定 特别呼吁第 758,597 号 – DF (2005/0097460-7) 第三类 – 02/07/2006 投票浏览 尊敬的先生。阿里·帕金德勒部长: 1. 在福特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巴西有限公司提出的普通诉讼案卷中,MM。法官 Iracema Miranda e Silva 博士认为该请求有效,部分是为了谴责 Abedif(巴西前福特经销商协会)“……明确禁止使用福特商业名称和品牌,包括撤回其公司名称和品牌。” 60 天内,将处以每日罚款 500 雷亚尔(500 雷亚尔)的罚款,并及时更新直至有效付款”(第 1 卷第 10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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