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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通过国民警卫队的技术手段拍摄的照片证明该车辆以每小时 215 公里的速度行驶,但布尔戈斯第三刑事法院在 日的最新裁决中宣告该车无罪。司机被指控犯有危害道路安全罪,因为尚未证实驾驶者是谁。 地方法官宣布:“不否认或排除被告可能是所报道事件的作者,但据了解,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上述情况。” 背景 中午12点50分左右,该车在阿兰达德杜埃罗(布尔戈斯)市A-1高速公路160,800公里处行驶,以每小时215公里的速度向马德里行驶,当时该道路允许的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20公里。 “经证实,该车辆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 215 公里”(照片:Economist & Jurist) 下午 2:00 左右,在 27,300 公里处,该车辆被国民警卫队成员拦截。
当时,这辆车是由现在的被告驾驶的,尽管他还有另一个人陪同。 在法庭上,经过适当的程序步骤后,检察官办公室做出了明确的初步结论,要求将被告定罪为犯有第 1 条规定的危害道路安全罪并应受 B2B 电子邮件列表 到惩罚。《刑法》第 379.1 条规定,在城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 80 公里的。 赦免 “在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犯有《道路安全法》第 1 条规定的危害道路安全罪。CP 379.1”,布尔戈斯第三刑事法院治安法官提出。 他认为,本案真正讨论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在A-1高速公路160,800公里处驾驶车辆,即根据检测到车辆存在的雷达,何时以每小时 215 公里的速度行驶。
嗯,法官认为,在这一点上,“证据不足”。尤其: 首先,被告在庭审中并未承认实施了指控的具体行为,即否认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他是该车辆的驾驶人。 A-1 高速公路 160,800 公里处。 Villalonquéjar 工业园区的布尔戈斯法院(照片:parqueinduscialvillalonquejar) 其次,案发当天,被告没有向警方明确承认他是在阿兰达德杜罗市特定高度的 A-1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司机。 第三,以 215 公里时速拍摄该车辆照片的国民警卫队特工表示,无法确定在涉嫌实施刑事犯罪时谁驾驶着这辆重复车辆,因为对该车辆的审查照片也无法确定驾驶者是谁。 “被告人对本案结果的兴趣并非未知,但无论他在庭审中的证词是否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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