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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号法律引起了掌声和批评,尤其是在第 7,042 号违宪直接行动 (ADI) 和第 7,043 号违宪直接行动 (ADI) 的首字母缩写中。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对第14,230/21号法律的一些争议点发表意见只是时间问题,幸运的是这一部分立场很快就发生了。值得注意的是,STF 还在特别上诉 (ARE) 第 号中处理了上诉中的法律变更。 斯帕卡通过上述过程中做出的决定,为稳定和巩固《行政廉洁法》新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本文将讨论 STF 关于新规则追溯性方面的决定。 第 号法律出台后,人们对其追溯性进行了很多讨论,以便在其生效之前提起法律诉讼,因此,在第 8,429/ 号法律之前措辞的支持下。这是因为,该法所包含的第 号法第 1 条第 4 款规定,“制裁行政法的宪法原则适用于本法规定的不当行为制度”,其中一项原则是具有良性追溯效力,其原始出处是《共和国宪法》第 5 条XL 条[2]。
换言之,如果行政处罚原则适用于行政不公正制度,并且如果该原则包含良性追溯原则和基本权利,则作为推论,有利于被告的创新必须具有追溯力。不应忘记,突出显示的条款明确仅涉及刑法。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刑法的原则准则也必须适用于行政处 华人华侨号码数据 罚法领域,因为二者同源,即国家惩罚法。 因此,我们必须同意费尔南多·梅内加特(Fernando Menegat)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制裁行政法有效地配置了适用于新LIA解释和适用的微观体系,那么必须适用最有利制裁规范的追溯原则,并且后续法律中被认为更有利的所有规定(无论是否被认为奢侈)都必须适用于提起的案件” [3] 。 本着同样的法律逻辑,STF在提交第843,989/PR号特别上诉(ARE)(主题号1,199)时,提出了“新第14,230/2021号法律适用于不公正行政违法行为”的论点。根据之前的法律文本进行,但由于之前的文本被明确撤销,因此没有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定罪;主管法院必须分析代理人可能的意图。
” 换句话说,STF 概括地说,在没有做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决定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因有罪而实施非法行为的可能性的消除具有追溯力,治安法官必须调查该行为是否存在。为定罪目的的故意主观要件。 另一方面,应该指出的是,尽管 STF 对仍在进行中的案件采取了良性追溯,但在同一判决中,排除了对已成为终局且不可上诉的案件的追溯效力,并确立了“有益规则”根据《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项,第号法律——撤销行政失当行为的罪责模式——不具有追溯力,对既判力的有效性没有影响;执行判决过程及其事件”,上述部分涉及宪法对既得权利、完善法律行为和既判力的保护。 我们理解,正如本专栏之前所写的那样,追溯效力也应影响既判力和各自的执行程序,类似于刑事领域废除犯罪机构的待遇[ 4 ]:如果对非法行为的定罪导致的行为如今不再被视为行政不道德行为,惩罚性实施的根本理由已被削弱,特别是在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时,例如暂停政治权利[5]。 无论如何,这不是 STF 的理解,并在特别上诉 (ARE) 第 843,989/PR(主题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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